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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4-11-27 18:44 來源:光明網(wǎng)-《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x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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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光明專論】  作者:慕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

【光明專論】

  作者:慕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guī)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全會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深刻闡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義,就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結合司法工作實際,筆者就如何理解公正司法談幾點思考和體會。

  一、司法公正與社會公平正義的關系

  司法公正既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也對社會公平正義發(fā)揮著重要的引領、保障作用。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社會公平正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經(jīng)濟領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制經(jīng)濟產(chǎn)權的平等、公開透明的市場規(guī)則、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等;社會領域的公平包括就業(yè)平等、教育平等、社會保障平等,等等;民主政治領域的公平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平等、公民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等。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領域的公平,主要體現(xiàn)為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沒有司法公正,社會公平正義是不完整的。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亞里士多德曾經(jīng)把正義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兩種形態(tài)。分配正義主要解決的是如何在社會成員之間分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問題。矯正正義則是指當分配正義的規(guī)則被違反后,對被侵害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彌補的恢復性正義。司法所承擔的就是實現(xiàn)矯正正義的職能。司法審判在權力行使上具有獨立性,在糾紛解決上具有終局性,在法律實施上具有強制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司法對于社會公平正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司法公正對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引領作用。司法不僅能夠在個案中實現(xiàn)矯正正義,而且能夠通過案件的處理,發(fā)揮價值評判、強制規(guī)范、教育引導等功能,特別是信息化時代,裁判結果傳播得尤其迅速廣泛,這使司法裁判蘊含的價值觀更容易廣為人知,更有利于引導和影響公民的行為方式,從而對社會公平正義發(fā)揮引領作用。

  要充分認識到司法不公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破壞作用。司法權是終局性的權力,社會中許多矛盾糾紛的是非對錯,最終要由司法機關來作出定論。由于司法職能的特殊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廉潔的關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對司法不公、不廉的反映也更強烈。這就要求司法機關更加注重自身的紀律建設,確保司法公正廉潔。

  二、司法公正的評價標準

  司法公正是主觀與客觀的有機統(tǒng)一。

  一方面,司法公正有客觀的標準,這就是事實和法律。案件事實是客觀發(fā)生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只能無限接近客觀事實,而不可能等于客觀事實,越接近客觀事實,案件處理就越公正,如果案件認定的主要事實與客觀事實相違背,就不能說實現(xiàn)了司法公正。法律一旦制定出來,就具有客觀性。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案件裁判必須遵循確定、具體、客觀的法律規(guī)范。案件的處理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才能說是公正的,背離法律去尋求公正,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具有主觀性的特點。這種主觀性,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評價主體由于利益角度的不同,對同一個案件的處理會有不同的評價。當事人對公正與否的評價,很大程度上是看自身的利益有沒有得到維護、看審判結果是否符合自己的心理預期。由于利益關系的對立,當事人很可能對案件處理結果是否公正有不同感受,很難形成一致的認可。二是評價主體由于價值取向的不同,對同一個案件處理會有不同的評價。同一件事站在不同的價值角度,評價會不一樣。三是評價主體由于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不同,對同一個案件處理會有不同的評價。比如在刑事審判中,既有證據(jù)審查標準的問題,也有刑事政策把握的問題,有時當事人和家屬不能理解,也可能認為判決對自己不公正。在民事審判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有的當事人僅僅因為舉證不力導致敗訴,人們如果單純從客觀事實出發(fā),就會質疑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評價標準的復雜性,說明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司法機關不僅要依法依程序審理好每一起案件,還要考慮當事人和人民群眾的主觀感受,通過深化司法公開、加強司法宣傳、做好判后答疑等方式,努力爭取人民群眾對判決的理解和接受。

       三、司法公正內涵的發(fā)展變化

  在當前新的歷史時期,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要求越來越高,司法公正的內涵也越來越豐富。司法公正的內容隨著時代發(fā)展發(fā)生了三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從注重總體公正到注重實現(xiàn)總體公正與個案公正相統(tǒng)一。長期以來,司法機關都在為實現(xiàn)司法公正而努力。之前我們更多強調的是總體公正,但社會公眾往往是以個案作為評價標準。近年來,河南趙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張氏叔侄案等冤錯案件,使整個司法系統(tǒng)陷入了非常被動的局面。全國法院每年審理1300余萬件案件,即便對于法院來講是千分之一乃至萬分之一的錯誤,對于案件當事人來說都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因此,維護司法公正,要求我們努力在每一個案件中實現(xiàn)公平正義,作為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決不能因為大多數(shù)案件辦得公正,僅有極個別案件辦錯而感到心安理得。

  二是從注重結果公正到注重實現(xiàn)結果公正與過程公正相統(tǒng)一。訴訟程序的設定是對審判經(jīng)驗和教訓的理性總結,只有嚴格依程序辦案,才能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也就是說,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千萬不能認為只要實體沒有錯誤,程序上有些錯誤或瑕疵沒什么大不了的。此外,隨著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參與度的不斷提高,對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不斷增強。因此,實現(xiàn)司法公正,必須做到結果公正與過程公正的統(tǒng)一。

  三是從注重實質公正到實現(xiàn)實質公正與可感受公正相統(tǒng)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求公正不僅要實現(xiàn),還要以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著、感受得到的方式實現(xiàn)。有時候案件處理結果沒有問題,但由于司法人員的形象作風不佳、司法行為不規(guī)范,也引起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懷疑。相反,有的案件處理雖然與當事人的期望有差距,但出于對法官的信任,當事人也能對案件處理結果產(chǎn)生信任。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者注重樹立公平正義的形象,注重規(guī)范言談舉止,恪守司法職業(yè)道德和司法禮儀,讓人民群眾充分信任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看到、聽到、感受到公正是怎么實現(xiàn)的。總之,全面認識、正確理解司法公正,對實現(xiàn)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四、進一步實現(xiàn)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的路徑

  一是大力加強司法隊伍的素質能力建設。要堅定法治信仰,堅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信心,堅守法治的核心理念,堅守職業(yè)良知。要提高司法能力,著重提高查明事實的能力、法律適用能力、釋法說理的能力以及新媒體時代的公共關系能力。要改進司法作風,從思想深處解決權力來源問題,樹立群眾觀念,把“執(zhí)法如山”與“執(zhí)法如水”結合起來,堅決杜絕高高在上、盛氣凌人的衙門習氣,堅決杜絕冷硬橫推、拖延扯皮等行為,讓群眾進入法院能夠感受到公正、方便、文明,感受到尊重和體恤。

  二是積極推進司法改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目標,對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作出了總體部署,明確了司法改革的任務。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就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有關司法改革的安排部署,當前要著力推進司法公開,著力推進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著力落實司法責任制。要完善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機制,克服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傾向,建立干預司法活動的記錄、通報、責任追究制度。要健全司法人員職業(yè)保障制度,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

  三是加強和完善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強調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xié)的監(jiān)督,認真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不斷改進工作。要加強司法機關之間的制約和配合,在黨委的領導下,各司法機關貫徹落實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共同履行法律職責,共同守住法律底線,共同防范冤假錯案。要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樹立更加開放、自信的心態(tài),克服對輿情的消極態(tài)度,主動回應群眾期待,主動公開事實真相,及時消除公眾誤解,弘揚司法正能量。

  四是堅持廉潔司法,著力解決“三案”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決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司法機關要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懲治司法領域腐敗問題,切實提高干警拒腐防變的能力。要進一步嚴格審判工作紀律,嚴格執(zhí)行關于防止司法機關內部工作人員干擾辦案的規(guī)定,認真落實過問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擾及時報告等制度。要堅決糾正執(zhí)法、司法活動中的不正之風,確保司法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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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光明網(wǎng)-《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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