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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消費維權難?互聯(lián)網廣告新辦法提出硬核規(guī)定!

2021-12-02 22:14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田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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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比較典型的“看起來不是廣告,但其實就是廣告”情形進行明確界定,對于減少消費者誤解、遏制無良商家非法牟利將起到積極作用。

彈窗廣告“霸屏”、直播消費維權難、中小學校外培訓廣告制造焦慮……當前,一些互聯(lián)網廣告或強行植入,或傳播社會不良情緒,消費者在直播間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維權難,屢屢遭到社會質疑。

近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公布《互聯(lián)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針對被詬病已久、處于模糊地帶的諸多互聯(lián)網廣告行為,劃清監(jiān)管紅線、提出懲治措施。

彈窗廣告“霸屏”:要確保“一鍵關閉”

很多網民有這樣的感受:用視頻軟件看個電視劇,不僅開始播放時需要“被強制”觀看幾十秒到百余秒不等的廣告,甚至在觀看過程中還要“被強塞”十幾秒不能跳過的廣告;有的軟件在彈出廣告時設置“連環(huán)套”,剛剛關閉了一個彈窗廣告,緊接著又彈出一個新的廣告;還有的軟件在廣告中偽造、虛設“關閉”按鈕,當用戶點擊“關閉”后,卻二次跳轉到了相應的廣告鏈接……

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九條提出,“不得以欺騙、誤導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并且不再允許“沒有關閉標志或者需要倒計時結束才能關閉”等影響“一鍵關閉”廣告的行為。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艷東認為,這將進一步明確違規(guī)彈窗廣告的懲罰主體,即對于“無一鍵關閉按鈕”的,廣告主將承擔責任;對于“廣告內容上具有誘騙用戶點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只要沒盡到合理審查義務,都將承擔責任。

“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的‘彈窗廣告’主要針對的是互聯(lián)網網頁、視頻網站的彈窗廣告,但對開機自動彈出的彈窗廣告還缺乏有效約束。”高艷東建議,進一步補足“開機彈窗廣告”的約束條件,尤其是補充對一些包含夸張、虛假彈窗廣告的管理規(guī)定。

直播消費維權難:相關人員要履行經營、廣告代言等責任

直播購物提升了消費者的購物體驗感。但同時,部分消費者遭遇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售后服務難保障的情況。由于賣家與平臺之間、直播平臺與電商交易平臺之間的關系復雜,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合理維權訴求大打折扣。

中消協(xié)去年開展的直播電商購物消費者調查顯示,近四成消費者認為主播就是經營者,還有超過三成消費者并不清楚主播是何種角色。

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明確提出,“互聯(lián)網直播內容構成商業(yè)廣告的,相關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履行互聯(lián)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網絡主播作為一種新型的代言模式,已經被納入監(jiān)管范疇,在辦法中有所體現(xiàn)。”資深互聯(lián)網行業(yè)專家尹生建議,進一步明確、規(guī)范“帶貨主播”與廣告代言人的關系,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

校外培訓廣告制造焦慮:明確禁止網上發(fā)布!

“你來,我培養(yǎng)你的孩子;你不來,我培養(yǎng)你孩子的競爭對手。”一些校外培訓機構不斷用這樣的廣告制造焦慮,借此誘導家長買課。

事實上,我國廣告法已對教育培訓廣告設立專門條款,對培訓效果承諾、受益者形象推薦、暗示命題人員參與培訓等方面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條進一步明確,“不得利用互聯(lián)網發(fā)布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以及發(fā)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等廣告。

中央財經大學數(shù)字經濟融合創(chuàng)新發(fā)展中心主任陳端認為,相比于傳統(tǒng)平面廣告和電視廣告,網絡廣告強調互動性、沉浸性,對受眾觀念、認知產生的影響更為深刻,因此要更警惕因商業(yè)驅動而造成的社會情緒負面影響。管理辦法配合國家“雙減”政策,明確提出規(guī)范教育培訓廣告,站位高、定位精準。

直播中發(fā)布藥品、保健食品等廣告:不允許!

“躺著就能瘦!”一些“帶貨主播”在直播中制造“容貌焦慮”“身材焦慮”,有的宣稱產品有防疫功能、減脂效果等,有的還推銷一些藥品,夸大的宣傳往往誤導消費者。

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明確提出:“不得利用互聯(lián)網直播發(fā)布醫(yī)療、藥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yī)療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廣告。”

復旦大學中國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員劉典認為,明確將保健食品、醫(yī)療、藥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醫(yī)療器械等產品“踢出”允許直播帶貨的“白名單”,并且要求上述產品在發(fā)布非互聯(lián)網直播渠道的廣告時要進行嚴格的事前審查。

他建議,管理辦法還應加強對“無醫(yī)療許可之名,卻行醫(yī)療保健之實”產品的監(jiān)管力度,進一步掃清借網絡空間進行不法營銷的“灰色地帶”。

聽信“達人分享”投訴無門:應顯著標明“廣告”

當前,一些短視頻平臺上的“達人分享”“專業(yè)測評”吸引了眾多粉絲,有的主播通過親身“試吃”“試用”進行點評推薦,有的主播在探店過程中順帶推銷商品。不少消費者聽信主播推薦購買產品或服務,但事后出現(xiàn)問題往往投訴無門。這些形式算不算廣告?誰來監(jiān)管?

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八條明確,“通過互聯(lián)網媒介,以競價排名、新聞報道、經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或者附加購物鏈接的其他形式推銷商品、服務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世輝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新銳認為,這一條款針對性非常強,也是對廣告法第十四條的細化,即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比較典型的“看起來不是廣告,但其實就是廣告”情形進行明確界定,對于減少消費者誤解、遏制無良商家非法牟利將起到積極作用。(記者趙文君、顏之宏)

責任編輯:田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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