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校園欺凌 兩部法律修訂草案擬規(guī)定八項教育矯治措施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10月21日,在人民大會堂,十三屆人大十四次常委會會議舉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首次公開亮相。
當然,亮點很多。
比如確定國家親權責任、增設強制報告制度、關注留守兒童等,但今天想說的是,針對校園欺凌問題,這兩部法律的修訂草案究竟有哪些修改?
對嚴重欺凌行為學校必須請公安機關參與處理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明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學校應當嚴格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及時排查可能導致學生欺凌事件發(fā)生的各種隱患。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對于情節(jié)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行為,學校應當請公安機關參與處理。
未保法修訂草案方面,增加了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措施:學校、幼兒園對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培訓和教育。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相關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及時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jù)欺凌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對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者處罰。
現(xiàn)行法中認定的一些“不良行為”,修訂草案中移入“嚴重不良行為”
修訂草案明確了九種行為屬于“嚴重不良行為”,包括: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參與賭博賭資較大;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從分析上來看,其中有不小的調整。
比如現(xiàn)行法規(guī)定,“多次偷竊”屬于“嚴重不良行為”,但修訂草案中去掉了“多次”兩個字。再比如現(xiàn)行法中“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屬于“嚴重不良行為”,修訂草案去掉了“屢教不改”四個字。另外,“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向他人提供毒品”等也被列入“嚴重不良行為”之列。
修訂草案明確:對于未成年學生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或者偷竊少量財物等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交由學校作為不良行為處理。
毆打他人公安機關可采取八項教育矯治措施
接下來的問題是,“辱罵、毆打他人”被移入“嚴重不良行為”有什么樣的結果呢?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及時發(fā)現(xiàn)、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加以管教。但針對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修訂草案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處理,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同時,對有嚴重不良行為依法不予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同時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幾項教育矯治措施,包括:予以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責令具結悔過;責令特定期限內定期報告思想狀況和活動情況;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guī)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與特定人員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場所;責令接受心理輔導、矯治或者其他治療;責令接受未成年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觀護幫教;責令遵守其他促進未成年人遵紀守法的要求。
公安機關作出前款規(guī)定的教育矯治決定,應當以實現(xiàn)教育矯治目的為必要,與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險性相當。
如果有嚴重不良行為情節(jié)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訂草案明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修訂草案刪除了“收容教養(yǎng)”的有關規(guī)定。
(據(jù)新華社)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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