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實施汽車銷售新規(guī)
摘要:很多消費者對于4S店強行捆綁保險、加價提車等現象已經見怪不怪了,而且對于零部件價格虛高和銷售人員態(tài)度傲慢等,更是司空見慣。不過從7月1日開始,廣大消費者就不必忍受這些問題了。 日前,商務部公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文中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從制度上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模式,明確經銷商可以同時經營多個品牌產品,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
消費者買車將有更多選擇
很多消費者對于4S店強行捆綁保險、加價提車等現象已經見怪不怪了,而且對于零部件價格虛高和銷售人員態(tài)度傲慢等,更是司空見慣。不過從7月1日開始,廣大消費者就不必忍受這些問題了。
日前,商務部公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文中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從制度上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模式,明確經銷商可以同時經營多個品牌產品,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
影響一
買車和修車未必在一個店
新《辦法》明確要求供應商不得強制規(guī)定汽車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
未來你買車的店不一定再是4S店,也許在賣場或汽車超市。賣場或汽車超市兼具的只是賣車功能,但是維修、金融等各種服務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影響二
買汽車可以不選“玻璃房子”
十幾年來,“漂亮的玻璃房子”——汽車4S店是絕大多數消費者購車的唯一渠道。但在新《辦法》中,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未來以4S店為主的賣車模式將會被打破。以后,既可以出現一店出售多個品牌的汽車大賣場、汽車超市,又有可能出現在蘇寧、國美這種實體店里面,甚至在越來越多離你很近的消費場所內,都可以輕松實現買車。
此外,新《辦法》強調了“共享型”和“節(jié)約型”兩個關鍵詞,也就是對于之前覆蓋度比較小的地區(qū)可以采用共享、節(jié)約的方式,一店多品牌銷售汽車,這將更好地釋放中小城市和農村對于汽車的消費潛力。
影響三
對銷售保險、金融、配件等進行“松綁”
新《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購車過程中,汽車經銷商常會出現軟性捆綁銷售保險、金融和配件等行為,從而給消費者帶來購車成本增加或者優(yōu)惠無法兌現等問題,遇到以上情況,都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反映和求助。
影響四
經銷商想說加價不容易
新《辦法》中還明確提出,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加價、加裝飾、店內強制保險,動輒長達幾個月的排隊等車,在當前的車市中,緊俏車型的加價行為相當普遍,而新《辦法》的規(guī)定,進一步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高達上萬元的加價費終于要結束了。
影響五
信息更透明 不會輕易被“挖坑”
新《辦法》中規(guī)定,經銷商、售后服務商如實標明配件信息,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明示收費標準、售后服務技術政策、“三包”信息等,甚至還需要明確告知保養(yǎng)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流程等。售后服務內容、配件、價格更透明。
目前,各大廠商對自己的4S店網絡有數據共享平臺,但對4S店之外的銷售渠道無法共享車輛信息,新《辦法》將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錄入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影響六
購車時明確車輛責任歸屬
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權制度,新《辦法》在第十二條中明確規(guī)定,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yè)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時,只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此外,“未經授權或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董思呈 輯)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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