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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雖是共同體 并非債務都共擔

2017-04-18 15:05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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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標題:夫妻雖是共同體 并非債務都共擔  近年,夫妻債務問題鬧得沸沸揚揚。為了更準確、全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原標題:夫妻雖是共同體 并非債務都共擔

  近年,夫妻債務問題鬧得沸沸揚揚。為了更準確、全面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涵和外延,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現(xiàn)實家事糾紛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于2017年2月28日發(fā)布了《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的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在第二十四條后,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增加的兩款分別作出了“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

  不可編造虛假債務讓對方分擔

  【案例】

  王先生和于女士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經營一個食雜店。后來,雙方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王先生提出食雜店經營期間,資金不足,曾借朋友謝某十萬元錢。開庭時,謝某當庭拿出了王先生給其出具的欠條。于女士對此并不認可,她認為“借款”是二人虛構,借條是假的。鑒定顯示,借條不是借條所書日期(一年前)所寫,在鑒定結果面前,王先生、謝某不得不承認,借條是王先生給謝某“小費”與謝合謀偽造。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增加了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特別規(guī)定:“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證人等,要加強罰款、拘留等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民事訴訟法》在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規(guī)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賭博、吸毒所負債務不予保護

  【案例】

  蔣女士、趙某是一對年輕夫婦。結婚不久,蔣女士發(fā)現(xiàn)趙某賭博成性,同時還偷著吸毒。忍無可忍,蔣女士提出與趙某離婚。得知蔣女士欲與趙某離婚,訴訟中債權人劉某等要求蔣女士對夫妻婚姻關系期間尚未還清的債務予以分擔。蔣女士以趙某所欠債務系非干“正事”,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從事非法活動賭博、吸毒,拒絕承擔。庭上,趙某對欠債用于吸毒、賭博予以認可。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增加的第三款為,“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中特別規(guī)定:區(qū)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在案件審理中,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生存權益高于債權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

  【案例】

  馮先生、尹女士因感情不和離婚?;橐龃胬m(xù)期間,二人開了一個大酒樓,先是掙錢后來賠錢,離婚時竟欠下上百萬債務,賣了酒樓尚欠五十多萬。此時,二人已無值錢的可以抵債的東西,只有住房一處。債權人要求執(zhí)行馮先生、尹女士住房,此時,該房馮、尹二人已協(xié)議給了尹女士。尹女士對共同欠債務予以認可??善浞Q房子如給了債權人,她和八十歲老母、十幾歲的孩子將無安身之處。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都規(guī)定,即使是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要保障債務人基本生存的權利。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生活必需費用、義務教育所需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對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保障被執(zhí)行人基本居住權益的前提下,才能例外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及所扶養(yǎng)家屬的居住房屋。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第六條特別規(guī)定:要保護被執(zhí)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要樹立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zhí)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zhí)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zhí)行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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