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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福彩杯”《慈善法》知識有獎競賽啟事

2016-08-25 08:09 來源:駐馬店網 責任編輯: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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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購買福利彩票 弘揚慈善文化 發(fā)展慈善事業(yè)關于開展“福彩杯”《慈善法》知識有獎競賽的啟事 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

購買福利彩票  弘揚慈善文化  發(fā)展慈善事業(yè)

關于開展“福彩杯”《慈善法》知識有獎競賽的啟事

       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營造社會慈善環(huán)境,經市民政局黨組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慈善法》知識競賽活動?,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參賽時間:2016825~201695

       主辦單位:駐馬店市民政局  

             駐馬店日報報業(yè)集團

       承辦單位:駐馬店市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

       一、參賽形式及要求:

       1.825,在《駐馬店日報》刊登100道《慈善法》條例知識,91在《駐馬店日報》刊登25道《慈善法》競賽試題。

       2.競賽試題共計25題,滿分共計100分。

       3.參賽者可在91刊發(fā)的《駐馬店日報》競賽試題專版上答題,也可復印當天的《駐馬店日報》刊登的知識試題版面,在復印紙張上答題。參賽者直接把答題報紙剪裁好或答題在復印的紙張郵寄或送到駐馬店市福利彩票發(fā)行中心辦公室,聯(lián)系電話:0396-3219955(地址:駐馬店市解放路西段市中醫(yī)院對面。郵編:463000)或駐馬店日報社勞動創(chuàng)業(yè)部,聯(lián)系電話:0396-2914714(地址:駐馬店市解放路西段。郵編:463000)。

       4.每位參賽者在答完所有知識試題后,要填寫真實姓名、聯(lián)系方式信息資料,以便抽獎和參加領獎。

       5.參賽截止時間為201695上午12時,下午15時開始抽獎。

       6.根據答題滿分的參賽人員抽出一、二、三等獎和優(yōu)勝獎,獲獎名單及頒獎事項將在《駐馬店日報》上公布。

       二、獎項設置:

一等獎2名(獎勵價值1000元的獎品)。

二等獎4名(獎勵價值500元的獎品)。

三等獎10名(獎勵價值200元的獎品)。

優(yōu)勝獎20名(獎勵精美雨傘一把)。

 

       附:“福彩杯”《慈善法》有獎競賽基礎知識選登

       1.《慈善法》于2016316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共12112條。

    2.201691起施行。

       3. 為了發(fā)展慈善事業(yè),弘揚慈善文化,規(guī)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fā)展成果,制定本法。

       4.慈善活動,應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每年95日為"中華慈善日"

       6.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guī)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7.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8.慈善組織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四)有組織章程;(五)有必要的財產;(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9.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10.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11.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報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12.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一)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yōu)撫;(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造成的損害;(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事業(yè)的發(fā)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六)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13.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以及章程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zhí)行、監(jiān)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

       14.慈善組織應當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jiān)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15.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16.慈善組織的發(fā)起人、主要捐贈人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lián)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17.慈善組織的發(fā)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fā)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有關的決策。

       18.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不得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20.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出現(xiàn)章程規(guī)定的終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終止的;(三)連續(xù)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21.慈善組織的決策機構應在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終止情形出現(xiàn)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22.慈善組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guī)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23.慈善組織清算結束后,應當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由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24.慈善行業(yè)組織應當反映行業(yè)訴求,推動行業(yè)交流,提高慈善行業(yè)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yè)發(fā)展。

       25.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6.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27.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28.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29.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30.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自登記之日起可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fā)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31.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賣、義展、慈善晚會等;(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等媒體發(fā)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32.慈善組織通過互聯(lián)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tǒng)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fā)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fā)布募捐信息。

       33.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財產的處理等。

       34.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35.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在募捐活動現(xiàn)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lián)系方式、查詢方法等。

       36.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37.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38.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39.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fā)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40.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xié)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41.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42.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yè)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43.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44.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45.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46.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47.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標準。

       48.捐贈人捐贈本企業(yè)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49.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xié)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捐贈協(xié)議履行捐贈義務,并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50.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频木栀浧睋?/span>

       51.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

       52.書面捐贈協(xié)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53.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54.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guī)定宣傳煙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55.捐贈人違反捐贈協(xié)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捐贈人通過報刊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56.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xié)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57.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58.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xié)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9.國有企業(yè)實施慈善捐贈應當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履行批準和備案程序。

       60.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jiān)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61.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yōu)惠。

       62.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難以履行職責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變更后應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備案。

       63.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應當按照信托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

       64.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每年至少一次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65.信托監(jiān)察人發(fā)現(xiàn)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應向委托人報告,并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6.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一)發(fā)起人捐贈、資助的創(chuàng)始財產;(二)募集的財產;(三)其他合法財產。

       67.慈善組織的財產應根據章程和捐贈協(xié)議的規(guī)定用于慈善,不得在發(fā)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68.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69.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shù)怯浽靸裕瑖栏窆芾?,專款專用?/span>

       70.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難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71.慈善組織為實現(xiàn)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72.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73.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xié)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

       74.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yè)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75.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xié)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guī)定或者捐贈協(xié)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

       76.慈善組織根據需要可與受益人簽訂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慈善財產的用途、數(shù)額和使用方式。

       77.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額的百分之七十。

       78.捐贈協(xié)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按照其約定。

       79.開展醫(yī)療康復、教育培訓等慈善服務,需要專門技能的,應當執(zhí)行國家或者行業(yè)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guī)程。

       80.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81.慈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實名登記,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82.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83.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84.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85.自然人、法人和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86.企業(yè)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7.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88.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yè)性費用。

       89.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90.慈善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9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或者調查時,檢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92.民政部門應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93.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94.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95.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96.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的,情節(jié)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97.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98.志愿者在參與慈善過程中,因慈善組織過錯受到損害的,慈善組織承擔賠償責任。

       99.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100.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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