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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七)

2015-12-09 08:34 來源:駐馬店網(wǎng) 責任編輯:l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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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七)——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 夢斷“加盟經(jīng)營”——四川加加公司集資詐騙案始末 案情簡介2004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二十七)

——涉及銀行保險類非法集資案例 夢斷“加盟經(jīng)營”

——四川加加公司集資詐騙案始末

 案情簡介

200412月,陳某等人通過謀劃成立四川加加連鎖投資有限公司,經(jīng)營商品批發(fā)、零售等業(yè)務。20053月,他們正式開始實施圈錢計劃:在沒有真實資金投入的情況下,響亮地打出了“整合成都市保健品市場”的口號,虛構(gòu)公司投資拍攝電視劇、開發(fā)礦山、上市的事實,虛假宣傳連鎖超市利潤大、回報高,采取“加盟經(jīng)營”的方式,與投資客戶簽訂開辦協(xié)議,約定合作到期后優(yōu)先收購或轉(zhuǎn)讓股份,還可獲取高額回報,在成都、德陽、綿陽等地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活動。隨后,陳某伙同公司總經(jīng)理王某、副總經(jīng)理兼客戶資源部總監(jiān)王某甲,在無真實資金投入的情況下,招募業(yè)務員到菜市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主攻中老年人。公司業(yè)務員向客戶大肆宣傳保健品連鎖超市經(jīng)營模式,并隱瞞公司一直虧損的真相,在多個地區(qū)全面開展非法集資詐騙活動。

加加公司部門經(jīng)理或主管仲某等11人,通過種種跡象獲知公司并未真實投資開發(fā)礦山,他們心中清楚,客戶的投資不可能有公司許諾的高回報、高利潤。在這種情況下,仲某等11人仍在陳某、王某和王某甲的授意下,竭力誘騙客戶投入資金。

20074月案發(fā)時止,陳某等14人共非法集資詐騙8600余萬元,僅報案的受害群眾就多達2711人,無法返還數(shù)額高達6700余萬元。

 作案手段

1.虛假出資,高利誘惑。加加公司注冊資金200萬元,以及個人所占股份均是虛假出資。為欺騙投資客戶,公司與投資客戶簽訂開辦協(xié)議,約定合作到期后除優(yōu)先收購或轉(zhuǎn)讓投資客戶股份外,還可獲取年息12%~24%不等的高額回報并且三年返還本金,加加公司就是這樣以高額的利益吸引投資客戶。

2.選點行騙,游樂送禮。首先,選擇陳舊小區(qū)、老年人比較集中的地方下手,不定時開展免費活動。其次,以“公司信譽度好,銷量好”為由,召集中老年人到農(nóng)家樂免費游玩,發(fā)放小禮品,采取“一對一”服務方式,針對不同性格的客戶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誘騙更多投資客戶參與集資。

3.虛假宣傳,高薪聚財。加加公司制作投資拍攝25集電視劇《日落之前愛上你》的宣傳海報,純屬虛假廣告;陳某稱欲打造全國最大保健品連鎖超市、中國保健品航母,公司三分之一員工為殘疾人和下崗失業(yè)人員也是虛假宣傳。另外,公司只支付業(yè)務員少量的差旅費,高額提成為業(yè)務員的主要收入,公司每位業(yè)務員每天的工作就是在農(nóng)家樂或社區(qū)對老年人進行游說,說服老人們掏錢購股,以獲取提成收入。

  案件查處

2007627,陳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82日被批準逮捕。其余同案犯相繼落網(wǎng)。

法院認為:陳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應予嚴懲。在該案中,陳某、王某和王某甲三人作為加加公司的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為了非法占有集資款,積極策劃、組織并實施犯罪活動,系主犯,仲某等11人作為部門經(jīng)理或主管,受陳某等人的領導,直接實施了虛假宣傳和騙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2009520,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王某、王某甲因集資詐騙罪分別獲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仲某等11人分別被判處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0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200991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警示

非法集資活動之所以屢禁不止,原因在于高額回報的誘惑和不法分子的高超騙術,以及普通百姓風險意識的欠缺和投資渠道的受限。四川加加公司主要是利用中老年人對保健品的青睞,采取虛假宣傳的手段,并施以小恩小惠,誘騙投資客戶上當受騙。加加公司員工為追求高額薪酬,也對非法集資詐騙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我們在提醒警惕誘惑的同時,也告誡那些助紂為虐的公司員工:為一己私利觸犯法律,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138

(選自處置非法集資部級聯(lián)席會議編《打擊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匯編》)

駐馬店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理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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