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應向何處去 法院判決來疏通
摘要: 本網(wǎng)訊(通訊員 張桂華)2015年4月22日,河南省確山縣法院審結一起相鄰排水糾紛案件。原、被告系鄰居,被告將公共排水溝堵住,致原告家污水無處排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
本網(wǎng)訊(通訊員 張桂華)
原告李某與被告牛某是鄰居,兩家房屋均坐南朝北,李某家在西邊,屋后有住戶,牛某家在東邊,屋后是空地。兩家房屋之間有一條南北流向的公共排水溝,李某家的生活廢水穿過自家東墻根流入溝中。后來,牛某將這段水溝進行改造,放置了涵管,并將地面用水泥進行了硬化,在水泥層對應李某家出水口的地方留下了缺口,但是涵管上并未留有缺口,致使李某家的污水不能直接流入下水溝,而只能通過涵管與土層之間的縫隙滲漏。牛某又在兩家北墻之間安裝了一扇門,該門建在公共排水溝之上,上鎖后李某就無法進入該水溝。原、被告的門前有封閉的下水道,但是因地勢原因,兩家均未將廢水排入門前下水道。因協(xié)商無果,李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牛某疏通下水道,并拆掉下水道上的門。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力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chǎn)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本案被告在整修公用排水溝時,應當在放置涵管時給原告預留入水口,以讓原告家的廢水可通過入口流入涵管。但被告卻未留入口,致使原告家的廢水只能通過涵管與土層之間的縫隙滲漏,繼而導致原告院內(nèi)積水影響正常生活,被告的行為顯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另外被告在自己宅基地適用范圍之外的公用水溝通道上安門阻止他人通過,沒有合法依據(jù),而且影響到原告對水溝進行清理,亦屬對原告合法權益的侵害。綜上,原告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在涵管上對應原告家入水方向處鑿以直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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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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