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部門約談“滴滴專車” 仍可正常使用
摘要: 2014年11月30日,劉家窯,一名乘客用滴滴專車叫車后,司機到達后為她開門。記者 王嘉寧 攝 昨日(7日)下午,“滴滴專車”仍能正常使用。該專車司機稱,他并
2014年11月30日,劉家窯,一名乘客用滴滴專車叫車后,司機到達后為她開門。記者 王嘉寧 攝
昨日(7日)下午,“滴滴專車”仍能正常使用。該專車司機稱,他并未與汽車租賃公司簽協議。記者 李相蓉 攝
近日,北京交通執(zhí)法部門進一步嚴查以“專車”名義從事出租運營的違法行為,多次違規(guī)的企業(yè)還將被約談。昨天上午,滴滴專車有關負責人被交通委運輸局、市公安局網安部門等約談。
被認定黑車可罰兩萬
北京市交通執(zhí)法總隊表示,私家車借助網絡平臺和手機軟件預約租車,提供的是門對門、按次計費、按里程計價的服務,實際上就是提供出租車服務。
而根據《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除了正規(guī)出租車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出租車服務。因此,專車服務屬于未取得運營資格擅自從事非法運營。簡單來說,“專車”就是黑車。
從1月開始,交通執(zhí)法總隊將集中主要執(zhí)法力量加大對各類“黑車”的打擊,并有針對性地重點檢查“易道用車”、“滴滴專車”等利用叫車軟件非法運營的“黑車”,“克隆出租車”,盤踞在重點場站地區(qū)擾序“黑車”等三類嚴重擾亂出租汽車運營秩序的行為,一經發(fā)現一律依法從嚴查處、高限處罰。按照對非法運營的處罰,查扣車輛屬于“黑車”的最高罰款2萬元。
網安部門加入約談
昨日,滴滴、易到等打車軟件公司回應,所有“專車”車輛都屬于有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駕駛員來自勞務派遣公司,具有正規(guī)運營資質。
根據2014年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發(fā)布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關于嚴禁汽車租賃企業(yè)為非法營運提供便利的通知》,嚴禁把私家車輛或其他非租賃企業(yè)車輛用于汽車租賃經營。而打車軟件運營企業(yè)則利用該管理辦法這條規(guī)定,將加盟車輛掛靠在租賃公司,通過打車軟件這個平臺,將車輛和司機合在一起,從事出租運營。
北京市交通委交通執(zhí)法總隊相關負責人表示,雖然這種方式看似繞開了管理規(guī)定,但從事的還是出租車服務,這就屬于非法運營,就在打擊范圍。
他說,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0號)》第4條,利用網絡平臺和手機軟件預約租車屬于未取得運營資格擅自從事非法運營。
昨天上午,交通委運輸局以及公安局網安等部門已經約談了滴滴專車有關負責人。“我們對這種網絡公司沒有執(zhí)法權,但可以移交有關部門處罰。”該負責人說。
■ 體驗
一分鐘內倆專車司機搶單
昨日下午,滴滴“專車”仍然可以使用。記者使用滴滴軟件叫專車,不到1分鐘時間,就有2位司機接單。
2分鐘后,一輛奧迪A6商務車到達。司機賈師傅身穿休閑西裝、儀表得體,上車前還主動提供開門服務。
“專車”車輛外觀上無任何出租經營的標志,車廂內也無普通出租車上的計價器,只憑手機上的滴滴軟件計價、收費。記者到達目的地后,3.7公里的路程,收費顯示是25.7元,使用滴滴贈送的代金券后,自己只需支付10.7元。同距離的普通出租車費,一般為17元。
賈師傅表示,由于“專車”乘坐舒適、司機服務態(tài)度也好,很受市民喜歡。他平時一個月收入平均在1萬元以上。
對于交通執(zhí)法部門的規(guī)定,賈師傅表示,平時他開車會盡量避開機場、火車站等人流密集、執(zhí)法人員多的地區(qū),在市內開車經營一般不會被發(fā)現。目前他還沒有被罰過。
■ 追訪
1 “專車”中有私家車加盟
昨日,針對黑車質疑,滴滴打車軟件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每輛“專車”均經過人工審核,具備出租運營資格。“專車”車輛均來自汽車租賃公司,專車司機師傅則都來自勞務派遣公司。同時,易到打車軟件公司工作人員回應,公司合作的所有“專車”均與汽車租賃公司簽了合作協議,同時“專車”司機也簽了協議,“專車”具備正規(guī)運營資質。
但是,不少“專車”司機表示,并未與汽車租賃公司簽協議,“專車”其實就是自己的私家車。“專車”司機賈師傅說,他退休后比較清閑,就跟滴滴公司合作,簽一份合作協議后,就把自家奧迪車變成了“專車”。滴滴公司會從專車司機的訂單中抽取20%的提成。
“專車”司機張師傅說,他以前是開黑車的。去年4月開始,他自己買了一輛奧迪后,加盟了滴滴“專車”,收入改善很多。由于妻子即將生產,他每天只開半天“專車”,但月收入也有一萬多。
2 “專車”出事故誰負責說不清
“坐專車的體驗真的很好。”經常乘坐“專車”的市民李小姐表示,專車車上備有礦泉水、充電插座等,上下車司機還主動開門,出去和朋友聚會什么的“倍有面兒”。但同時,李小姐也擔心安全問題,“如果出了事故誰來負責呢?司機師傅還是叫車軟件的公司?”這些疑慮讓李小姐只敢在白天選擇專車,晚上下班時從不敢坐“專車”。
對于專車的安全事故追責問題,滴滴打車工作人員表示,由于專車一般都是租賃公司的車輛,出現事故應該首先聯系汽車租賃公司處理。
但多名專車司機稱只是與滴滴公司簽訂合同,對于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專車司機白師傅表示,只能以“車”為單位來負責,專車一般也都有保險,負責賠償;而滴滴一般不會承擔安全責任。
3 執(zhí)法部門查“專車”存困難
雖然已經有相關的規(guī)定,但“專車”仍在運營,執(zhí)法部門在管理時存在一定難度。首先,執(zhí)法人員不能在路上攔截,只能在機場、火車站這樣的地方查“黑車”。其次,如果乘客不配合查處“黑車”,即使執(zhí)法人員認識“黑車司機”,也無法進行執(zhí)法。
一位一線執(zhí)法人員表示,這類黑車和普通社會車輛“長相”一樣,難于識別,一般是在機場、火車站等落客區(qū),當乘客與“黑車”司機發(fā)生交易時抓現行。不過,如果乘客不配合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人員也是不能對“黑車”司機進行處罰的。
此外,使用手機叫車軟件從事非法運營,只對司機執(zhí)法不足以從根本上杜絕這種情況,手機軟件企業(yè)屬于互聯網企業(yè),則需要由主管部門約束。
近日,沈陽市部分出租車為表達不滿停運。其他一些地方也發(fā)生類似事件,矛盾直指燃油附加費、“份子錢”、黑車等問題。而與此同時,全國范圍不少城市交通管理部門開始嚴查黑車、私車運營,并將板子打向了時下流行的“專車服務”。圍繞“專車”引發(fā)的風波和爭議,是否觸碰到出租車業(yè)改革?一個電話就能叫到車的方式已經得到部分有用車需求人士的認可,如何調和市場需求和嚴格執(zhí)法之間的關系?
焦點1
“專車”VS出租車
“政府不能無視壟斷遏制創(chuàng)新”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說,現行法規(guī)下,查處黑車無可厚非。但政府如果無視既得利益的暴利壟斷,單方面遏制滿足消費需求的創(chuàng)新模式,這種管理思路需要反思。
一位出租車司機表示,自己并非對“滴滴”“快的”有意見,“我們最不滿的就是長年被公司收取嚴重不合理的‘份子錢’。”這位司機說,他和另一位司機一輛車雙班倒,和公司協議一簽就是6年。除去所交數萬元押金,兩人每月還要交給公司“份子錢”9600元,這樣高的“份子錢”半年便可買回一輛伊蘭特,而剩下5年半全是公司收走的暴利。
消費者打車難、出租車司機收入低,這樣的“兩頭難”已是普遍現象。在當前嚴格限制出租車牌照的背景下,一方面,出租車公司仍然能“躺著就把錢掙了”;另一方面,也難免出現壟斷資源導致的尋租腐敗。
國家發(fā)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城市交通研究室主任程世東表示,對于互聯網專車項目,應考慮采取比較寬容的態(tài)度,不應“一刀切”,只要明確相關運營資格即可。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顧大松表示,移動互聯網開啟的城市交通變革新時代已來臨,鯰魚效應或可成為撬動傳統(tǒng)出租車管理體制改革的杠桿,改變“份子錢”等不合理的舊模式,倒逼傳統(tǒng)出租車行業(yè)改革。
北京德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家輝表示,壟斷產生暴利是必然的結果,當前管理部門一方面應放開專營市場,對共享經濟模式加強引導和規(guī)范;另一方面要堅決破除行政審批壟斷造就的封閉和低效。(據新華社電)
焦點2
市場需求VS嚴格執(zhí)法
盡早推出合法“約租出租汽車”
交通領域資深專家徐康明認為,目前國際上通用的“約租出租汽車”在國內遲遲未發(fā)展起來,造成了現在的市場混亂情況,各地應該鼓勵差異性的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徐康明介紹,目前國際上通用的出租車服務類型分為“巡游出租汽車”、“約租出租汽車”兩類。巡游出租汽車既可以路邊招揚又可以通過電話或網絡約租,另一類“約租出租汽車”僅限于電話及網絡約車,在服務品質上,與巡游的出租汽車也有差異,主要滿足更高端的商務及特殊出行需求。
然而在國際上已廣泛流行的這種出租車服務,在國內卻遲遲沒有發(fā)展起來。近年來,國內對約租出租汽車的需求十分巨大,但目前還沒有真正合規(guī)的約租出租汽車服務。
目前,國內預約叫車市場比較混亂,一方面政府認定為合法和合規(guī)的預約出租汽車還未推出。另一方面,在這個空檔期,打車軟件公司利用租賃車輛和配置雇傭駕駛員的政策規(guī)避手段并加以補貼已推出了類似預約出租汽車的“專車”服務。
徐康明說,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管理規(guī)定里首次提出了鼓勵和發(fā)展預約出租汽車。徐康明認為,這次部令明確了預約出租汽車屬于出租汽車范疇的定位,雖然還缺乏一些可操作的管理規(guī)定,但是給預約出租汽車提出明確的政策導向。
他建議,北京應該根據交通部令指導原則,大力發(fā)展預約出租汽車滿足市民多樣化的出行需求。(采寫/除署名外 記者 郭超 李婷婷)
責任編輯:ldm
(原標題: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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