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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園內傷人 校方已盡責無需承擔責任

2014-11-10 14:30 來源:駐馬店網(wǎng) 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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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網(wǎng)訊(通訊員 張桂華)2014年11月7日,確山縣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原、被告系同校學生,為爭奪乒乓球臺,被告打傷原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賠償原告全部

 

本網(wǎng)訊(通訊員 張桂華)2014117,確山縣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原、被告系同校學生,為爭奪乒乓球臺,被告打傷原告,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賠償原告全部損失5103元,學校因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魏某與被告蔣某均就讀于確山縣某中學,魏某14歲,上七年級,蔣某16歲,上八年級。201449日下午5左右,原告魏某在操場內與同班同學李某打乒乓球,被告蔣某走到魏某正在使用的乒乓球臺前,欲占用該球臺,魏某不同意,雙方發(fā)生撕扯,蔣某用球拍擊打魏某頭頸部和腹部致其受傷,魏某住院治療10天。后魏某將蔣某、蔣父及確山縣某中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確山縣某中學認為蔣某作為八年級學生,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預見能力,因為蔣某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損失,蔣某依法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學校已經(jīng)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提交了家長安全責任書、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測試題等證據(jù)。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確山縣某中學為規(guī)范學生言行制定了較為完整的規(guī)章制度,且經(jīng)常對學生進行法紀教育,盡到了管理教育職責。事發(fā)前,校方未曾發(fā)現(xiàn)當事學生有打架苗頭,也無法預見該兩位學生會在課間打架,所以學校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蔣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故意傷害魏某的行為后果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蔣某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即蔣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魏某對糾紛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綜上,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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