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案與法律信仰
摘要: 駐馬店新聞網(wǎng)訊(記者 胡殿文)4月22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藥家鑫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死刑判決,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這一判決結果并不出乎人們的意料,但關于藥家鑫的生與死的議論遠未結束
駐馬店新聞網(wǎng)訊(記者 胡殿文)
"筆者以為,藥家鑫,一個彈鋼琴搞得的手,操起了殺人的刀,確實發(fā)人深省,值得關注。但要給這場熱議降把火,就需觸及法律信仰問題。
本來,把法律的事情交給法官,法官追求公平與正義,達到心判與法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是依法治國,弘揚法治精神的體現(xiàn),然而,這種正常不過的事情正在被輿論所包圍。司法究竟該不該被輿論所綁架?這使我們想起美國的世紀大審判,辛普森案受到了全世界的關注,案件結果是無罪判決,與民意截然相反。面對無罪判決,信誓旦旦要把辛普森送進監(jiān)獄的檢察官只能尊重法庭判決。民意的洶涌反對浪潮,絲毫沒有改變最終的結果。他告訴人們,在美國,再強大的民意也很難撼動判決結果。這種法的理念就是法律信仰問題。法律信仰具有專一性、排他性和堅定性。法治社會的建立,不僅局限于技術性"硬件"系統(tǒng)的完備;而最為關鍵的是法律信仰這一"軟件"系統(tǒng)的開發(fā)。如果公眾失去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那么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無法促成法治精神的形成。法律信仰是現(xiàn)代法治精神的內核,其形成既有一個自然歷史的發(fā)展過程,又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盡管要把我們這樣一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tǒng)的國家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真正做到全社會都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還有大量工作要做,但我們正在選擇和培育,并一天天地接近正確的答案。
司法當然不應被輿論所綁架,我們也不能進行輿論審判。"司法被輿論所綁架"就是依據(jù)法律條文當如此判,卻因某一方輿論而沒有如此。如若依據(jù)刑法藥家鑫當殺而最終沒有被殺,那是反對者綁架了司法;如若依據(jù)刑法藥家鑫不當殺而最終被殺,那是喊殺者綁架了司法。另一個問題當然是死刑究竟該存該廢?如果藥家鑫罪不當死,那么死刑存廢與這個案件本身就是兩條平行線。如果藥家鑫其罪當死,那么死刑存廢之爭哪怕有了定論,今日的藥家鑫也不會成受益者。因為司法學術上的探討要落實于具體法律條文的修改,必須有一個嚴格的程序和一個漫長的過程。
天下并無事,庸人自擾之。值得反思的是,在藥家鑫一案中,民眾的義憤使價值與道德的研判被無形放大了。在輿論的強大壓力下,法官如何排除議論干擾,用自己內心的良知與邏輯去評判,顯得更為關鍵。藥家鑫案再次印證,社會輿論的"雙刃劍"效用。固然,社會輿論能促使法官公正、有序地行使審判權,但它也可能引導法官緊隨民意,失去其自身固有的思維模式。前者作用固然讓人欣喜,但后者卻對法官的內心確信產生了極大的危害。因此,讓法律歸法律,讓民意歸民意或許更為緊迫。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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