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方舟子遇襲案”并非越快越好
摘要: □郭松民 方舟子遇襲案昨日一審宣判,肖傳國被判拘役5個半月。各種跡象顯示,有關方面打算用快審快判的方式“了結”此案:10月10日,北京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事人之一方玄昌明確向記者表示:
□郭松民
方舟子遇襲案昨日一審宣判,肖傳國被判拘役5個半月。各種跡象顯示,有關方面打算用快審快判的方式“了結”此案:10月10日,北京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事人之一方玄昌明確向記者表示:“法院閃電開庭太倉促,根本來不及取證。”更有政法大學教授指出:本案審理在程序上也是有瑕疵的,法院應在起訴書送達被告人10日后開庭,現(xiàn)在才過6天。(10月10日《北京晨報》)
法院為何如此心急?顯然不是為了安撫方舟子、方玄昌,因為兩人都對“閃電開庭”表示不滿,他們希望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而不是“尋釁滋事罪”來起訴;是為了庇護肖傳國,向肖背后的強大利益集團妥協(xié)?似乎也不像。肖如果有如此大能量,不會當不上院士,也不會困難到找親戚行兇了;是為了顯示司法部門的高效率,平息輿論?但這是一種明顯可能引起巨大爭議的舉措,只會適得其反。
法院的心情我們永遠不懂,也不必揣測了。但筆者想指出的是,審判“方舟子案”并非越快越好,重要的應該是把本案審理成鐵案,即無論是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方面,都要既沒有瑕疵,也能經起歷史和輿論檢驗。
為何要如此呢?這是因為,方舟子案由于其極高的社會關注度,已成“影響性訴訟”。所謂“影響性訴訟”,顧名思義就是具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訴訟,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圍內為公眾普遍知曉和廣泛關注,能在較大范圍和一定深度影響立法創(chuàng)新、司法改革和人們法治和道德觀念的典型訴訟。
就方舟子案而言,它不再是簡單的刑事案件,而牽涉到一系列的問題:包括公民權利如何不受暴力威脅?學術界如何建立制度性打假機制來取代個人打假?反過來,當一個學者面對“打假明星”的強勢話語時,應如何保護個人權利?學術共同體應扮演何種角色?當由于法律滯后而對一些行為難以定性時,應如何彌補糾偏等。
從法院角度來看,由于“影響性訴訟”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體關注,因而通常比普通訴訟更具社會關注度和影響力,對司法、立法乃至人們的思維和行為方式等,都會產生很大影響,其意義遠超解決單純個案的層面。司法機構在處理時,要格外謹慎,不僅要考慮案件本身,還應考慮對法治建設和世道人心的影響。但遺憾的是,在這次審理中,我們卻沒有看到應有的謹慎,取而代之的是“快審快判”的草率,這不能不讓人質疑相關部門的專業(yè)素養(yǎng)。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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