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民行賄被判刑的疑問
摘要: □浦江潮 廣東省高州市農(nóng)民賴某因為逢年過節(jié)送禮而被判刑,這個新聞足夠吸引眼球。報道稱,賴某在廣西岑溪市國有七坪林場從事林木采伐和木材購銷等生意,為了與林場搞好“關系”,自2003年至2010年,
□浦江潮
廣東省高州市農(nóng)民賴某因為逢年過節(jié)送禮而被判刑,這個新聞足夠吸引眼球。報道稱,賴某在廣西岑溪市國有七坪林場從事林木采伐和木材購銷等生意,為了與林場搞好“關系”,自2003年至2010年,在每年的春節(jié)或中秋節(jié)前,賴某都會分別送錢給這家林場的正、副場長和財會人員、辦公室主任等,8年來共送錢款47200元。近日,賴某被岑溪市法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10月12日中國廣播網(wǎng))
這條新聞足夠吸引眼球,因為行賄者被判刑的案例本來就不多,何況賴某8年來共送錢款4萬多元,而且是送給好幾個領導,算下來,賴某每次給某個領導送禮的金額也就在千元左右。盡管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賴某確實構成了行賄罪,但我們不妨思忖一下,如果賴某應該被判刑,那么在送禮成風的現(xiàn)實情況下,又有多少普通百姓實際上也構成了行賄罪?
這樣說并不是為農(nóng)民賴某開脫罪責,法律尊嚴在于嚴格,但嚴格之外,也有公平。且不說全國有多少人實際上犯了行賄罪,單就廣西岑溪市來講,是否對所有行賄者都定了罪、判了刑?且不要說普通人行賄,單就那些花錢買官的官員來講,他們是否都被定罪判刑?被稱為“三光書記”的福建省周寧縣原縣委書記林龍飛案發(fā)后,曾向林龍飛行賄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安徽省阜陽市穎泉區(qū)原區(qū)委書記張志安案發(fā)后,曾向其購買官帽的一干官員僅僅被免職。更有甚者,北京安徽企業(yè)商會會長何幫喜的行賄事實,在2009年安徽省巢湖市原市委書記周光全的刑事判決書上就已坐實,隨后多家媒體對此予以報道,但迄今為止,鐵的事實和輿論監(jiān)督都無法撼動何幫喜的全國人大代表位置……
所以,面對廣東農(nóng)民賴某因送禮被判刑,筆者首先感到疑惑的是,法律對待行賄者為何不能一視同仁?賴某被判刑是否因為他是“軟柿子”?欺軟怕硬又怎能體現(xiàn)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行賄與受賄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就賴某一案而言,賴某只是一介農(nóng)民,他犯了行賄罪應該受到處罰,而國有林場的正、副場長和財會人員、辦公室主任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犯下受賄罪,更應該受到嚴厲處罰。所以筆者的另一個疑問是,賴某一案中的多名受賄者是否被判刑,被判了幾年?請岑溪市有關方面公布相關信息,以正視聽。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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