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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獲野生動物 非法狩獵獲刑! 泌陽縣法院審結(jié)一起非法狩獵案

2023-07-27 10:26 來源: 駐馬店網(wǎng)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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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泌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泌政文〔2017〕223號文件,劃定泌陽縣全境為禁獵區(qū),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氣槍、排銃、彈弓、弓箭、弩、鏢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

駐馬店網(wǎng)訊(記者 陳司 通訊員  黨書明 路暢)非法狩獵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是我國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近日,泌陽法院審結(jié)一起非法狩獵案件,各被告人受到應(yīng)有的刑事處罰。

2022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韓某甲伙同韓某乙(另案處理)、韓某丙(另案處理)、馮某某(另案處理)四人騎摩托車、攜帶頭燈,韓某丙帶著自己的獵狗在某莊附近,使用頭燈照明、騎摩托車用狗攆的方式獵捕野生動物4只。

經(jīng)駐馬店天中林業(yè)調(diào)查規(guī)劃設(shè)計有限公司鑒定:被獵捕的野生動物中有草兔兩只、雉雞兩只,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該批野生動物價值760元。

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甲伙同他人在禁獵區(qū)使用禁獵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韓某甲犯非法狩獵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泌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泌政文〔2017〕223號文件,劃定泌陽縣全境為禁獵區(qū),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氣槍、排銃、彈弓、弓箭、弩、鏢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wǎng)捕、狗攆、機動車追趕、播放音響誘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危害程度等,泌陽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韓某甲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二個月;未隨案移送的草兔兩只、雉雞兩只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法官普法: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資源,是生態(tài)環(huán)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病毒的天然儲存庫。捕殺野生動物,不僅會破壞生態(tài)平衡,還會給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諸多風險。這起案件同時也給廣大市民敲響了警鐘,任何一起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案件,都將被依法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組織、領(lǐng)導(dǎo)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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