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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妻子代為投案法院認定自首成立從輕處罰

2014-06-23 16:37 來源:駐馬店新聞網 責任編輯: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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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郭偉)孫某與別人發(fā)生打架,得知將他人打傷后,因自己有事不能前往公安派出所投案,就委托妻子前去派出所說明要投案的意思,并約定第二天由孫某本人到到派出所接受處理。7月26日,汝南

駐馬店新聞網訊(通訊員  郭偉)孫某與別人發(fā)生打架,得知將他人打傷后,因自己有事不能前往公安派出所投案,就委托妻子前去派出所說明要投案的意思,并約定第二天由孫某本人到到派出所接受處理。726日,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孫某故意傷害案,并認定孫某的行為屬自首,對孫某進行了從輕處罰。

 

2010112113時許,孫某因掛廣告牌與汝南縣城一網吧的劉某發(fā)生糾紛,孫某用手將劉某右耳打傷。經鑒定,劉某右耳鼓膜穿孔,損傷屬輕傷。事發(fā)后,孫某與劉某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劉某各項費用4萬元,劉某表示不再追究孫某刑事及其他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孫某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孫某委托他人到公安機關表達投案意愿并按約定時間到案,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可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遂依照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責任編輯:wind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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